(网经社讯)目前,“618”年中商业营销活动临近,不少电商平台违规发送营销短信扰民的问题已经开始开始呈现上升态势。这一问题引起了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高度重视,故而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于2021年6月11日召开行政指导会,其目的在于警示电商平台企业规范营销短信发送行为,强化行业自律。国内知名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等主要电商平台企业,以及相关基础电信企业和短信息服务企业参会。
自5月下旬以来,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发现部分电商平台企业未充分核实注册用户意愿,“默认”用户同意,擅自发送“618”商业营销短信,引发相关用户投诉。部信息通信管理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民法典》《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侵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部信息通信管理局还认为,严控垃圾短信,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也是企业应当履行的社会主体责任。因此,相关企业务必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落实各自主体责任,主动从事前审核、事中监测和事后处置等各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把好通信资源关,尽快遏制垃圾短信蔓延趋势,营造良好的通信环境迎接建党100周年。会上,相关企业郑重承诺将严格落实垃圾信息治理相关要求,全面自查自纠,并完善管理制度、优化用户服务,确保在短期内取得实效,不断提升广大用户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观点一:商家擅自发送商业营销短信已经触犯了法律底线
随着“618”的临近,相信许多消费者的手机短信收件箱都会充斥着大量的推销广告。像这样的广告短信,几乎都是通过短信群发平台发送的。那么消费者怎样才能拒绝接收这些广告短信呢?在查询了淘宝、京东等多家电商平台的相关条款之后,我们可以在淘宝的隐私政策中了解到“如果您不想接收我们给您发送的商业广告,您可通过短信提示回复退订或我们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退订或关闭”。京东的隐私政策中也明确表示“您可以根据促销短信内容提示,来取消给您发送的手机促销短信。”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远远没有这么简单。那么我们相关的合法权益应该如何得到保护呢?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李旻谈到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根据上述《民法典》的内容,可以很明显地判断出电商平台、商家擅自发送商业营销短信进而打扰到民众日常生活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的底线,需要各位电商平台引起注意、加以改善。
李旻律师表示,人民和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生产者,是社会物质、精神生活和生产资料的享用者、消费者,人民和人民群众更是社会历史发展的鲜活实践主体,是社会历史的创造者、社会历史发展真正的推动者,所以在当今时代我们应当重视人民的利益,树立人民利益至上观念,通过人民对于自身利益的追求推动社会整体的进步和发展。因此通过本次行政指导会,规范电商平台企业的营销行为,有利于更好的平衡人民群众权益和商户商业利益。通过各方共同努力来规范商家商业行为和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有利于共同建设安定有序、文明和谐的幸福社会。
观点二:对于长期违法推送应当坚持“零容忍”原则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褚霞律师谈到《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于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以下统称“相关主体”)向用户发送商业性消息这一行为规定了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禁止规定,即相关主体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的,不得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消息。二是赋予用户拒绝权,即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商业性短信息的,相关主体应当停止发送。三是相关主体的主动请求及其限制,即相关主体可以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但应当说明拟发送信息的类型、频次和期限等信息。如果用户对相关主体的请求未予回复的,即视为用户不同意接收,相关主体不应当发送。且用户对请求未回复或明确拒绝的,相关主体不得再次发送内容相同或相似的请求信息。
褚霞律师表示对于商业信息的推送,我国从2015年施行的《规定》就已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实践中,用户仍受商业推送的困扰。对于该《规定》,现已进一步形成了《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该《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推送主体从“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扩大到了“任何组织、个人”,并将“商业性短消息”扩大到了“商业性短消息、商业性电话”,并进一步强化了相关主体的责任和用户的投诉权益保护,可以说这是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生活安宁”和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相关规定在具体行业的进一步细化和体现。
褚霞律师还表示关于商业推送,也散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中。尤其是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消费者有拒绝接收的权利,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的拒绝设置障碍,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此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网络交易经营者不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且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因此,褚霞律师认为在关注相关企业主体的合法经营权益的同时,也要充分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对于偶尔违法推送的主体应该给予其一定的自我完善的时间和空间,而对于长期违法推送的主体也坚持“零容忍”的原则依法处理,从而促进整体经济效益的提升和整个行业生态的进一步建设和完善。